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7********,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日以钟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栋**单元**号**楼花园,强行拉开客厅推拉门进入室内,在该居室内翻找财物时遇主人回家,遂藏匿于主卧厕所。后主动向该房屋主人陈述情况并认错, 被主人和小区安保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初犯、偶犯,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钟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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