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赖家禄,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赌博欠债,从东莞回到蕉岭县**镇的老家躲债。2019年8月间,钟某某在其姨妈被害人黄某甲位于**镇**村**大道**号的住家帮厨时,拾得黄某甲住家后门的钥匙,因怕债主追债,遂起盗窃的念头,备好拾得的钥匙伺机作案。2019年9月5日19时许,钟某某趁黄某甲外出家中无人之机,驾驶其母亲黄某乙的摩托车(未入户)来到**镇**站,将摩托车停放在**镇**站门口,换装后步行来到黄某甲住家后院,爬墙进入黄某甲的后院,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开锁进入黄某甲住家准备实施盗窃,在其走到二楼楼梯口时发现屋内装有监控,因害怕被发现自动放弃了盗窃的行为,离开现场。黄某甲住家未失窃财物。案发后,钟某某取得了黄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作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摩托车的合法权利人黄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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