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路**花园**幢**室。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本院以钟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许某侃、吴某树,北京市**(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先后四次通过庞某某、袁某(均另案处理)联系,以3元/个口罩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约200多万个口罩(涉案价值600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待口罩运到长汀后卖给上官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官某某和邱某某再通过快递等方式将购买的口罩卖往各地。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通过庞某某、袁某向王某某购买99万个三无产品口罩,2月14日凌晨在涂坊服务区被长汀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扣押的99万个口罩为不合格产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甲主观明知口罩是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钟某甲的手机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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