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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长汀县****人员,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3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5日,钟某某因怀疑策武镇***寺功德箱里的钱被袁某某拿走,在南坑村凹头路边找到袁某某,并与袁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钟某某用头盔殴打袁某某,导致袁某某受伤。经鉴定,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长汀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某用头盔殴打袁某某致使袁某某左胸受伤的事实,且无法排除钟某某与袁某某两人在拉扯车把手的过程中,车把手撞到被害人袁某某左胸部位,造成袁某某左胸受伤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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