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手机维修店,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镇**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湘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9日,钟某某介绍邵阳市OPPO公司武冈分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从王某某手里低价收购邓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等人盗窃而来的OPPOR17型8G+128G手机二台、OPPOA5型4G+64G手机二台、OPPOA5型3G+64G手机二台、OPPOA7型4G+64G手机二台、OPPOA7型6G+64G手机一台、OPPOA7x型4G+128G手机三台、OPPOA7x型4G+64G手机一台、OPPOFINDX型8G+128G手机一台、OPPOFINDX型8G+256G手机一台、OPPOR15x型6G+128G手机二台,共计17台****牌全新手机,从中获利4000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7台手机价值共计35383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湘乡市公安局认定钟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主、客观因素尚不足以认定钟某某对该17台****牌全新手机是他人犯罪所得主观上“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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