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神曼,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周某甲、王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周某甲得知被害人杨某某将1头水牛系在琼海市潭门镇金鸡村委会正埇田的田野处后,事先手机联系司机吴某甲,沟通好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2月2日20时许,司机吴某甲驾驶一辆白色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琼AS****)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龙阁瑞附近与周某甲汇合。周某甲指引司机吴某甲将货车开到潭门镇福田村委会上株园村附近路边土堆处,接着周某甲走到附近的田地上将该头水牛牵出来装上货车,周某甲和司机吴某甲将生牛运输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九鼎水郡对面工地内,周某甲支付700元人民币运输费(微信转账500元、200元现金)给司机吴某甲。2020年2月3日16时许,周某甲联系吴某乙、钟某某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九鼎水郡工地内车棚处购买生牛。钟某某怀疑周某甲的生牛是盗窃所得,因担心向周某甲收购该头生牛后,生牛的牛主和公安机关会找上门来,便让周某甲拿着身份证站在生牛的旁边让其拍照保留,以证明生牛是周某甲出售给自己而不是自己盗窃来的。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后,钟某某以13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头水牛。2020年2月3日17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附近,钟某某以17800元人民币(微信支付4800元人民币,13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将该头水牛出售给吴某丙,吴某丙将该生牛以20700元人民币出售给何某某,何某某将该生牛以21000元人民币出售给周某乙,周某乙将该头生牛屠杀零售。钟某某收益4800元人民币。
2.周某甲得知被害人吴某丁将1头黄牛绑在琼海市潭门镇金鸡村委会金鸡村田地处后,趁该头黄牛无人看管,将该头黄牛牵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边田村路口附近树丛里藏匿,然后手机联系司机李某某,沟通好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2月20日21时许,司机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琼C1****)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龙阁瑞附近汇合。周某甲指引司机李某某将货车开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边田村路口附近,接着周某甲走到树丛里藏匿该头黄牛的地方将牛牵出来装上该货车。周某甲和司机李某某将生牛运输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附近路边空地,周某甲手机联系吴某乙、钟某某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附近路边空地处购买生牛。钟某某、吴某乙到达该处后,双方经过讨价还价,钟某某以7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4000元人民币,现金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头黄牛,周某甲支付7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运输费给司机李某某。2020年2月21日1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附近,钟某某以105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将该头黄牛出售给陈某某,钟某某收益3500元人民币。办案民警于2020年4月15日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陈某某的家里追回该头黄牛,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头黄牛价值为10140元人民币。
3.周某甲得知被害人黄某某将1头水牛系在琼海市潭门镇金鸡村委会龙一村田地处后,趁该头水牛无人看管,将该头水牛牵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边田村路口附近树丛里藏匿,然后手机联系司机李某某,沟通好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3月11日22时许,司机李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琼C1****)到琼海市潭门镇福田村委会边田村路口附近,接着周某甲走到树丛里藏匿该头水牛的地方将牛牵出来装上该货车,周某甲和李某某将生牛拉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桥头附近路边空地。周某甲手机联系吴某乙、钟某某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附近路边空地处购买生牛。钟某某、吴某乙到达该处后,双方经过讨价还价,钟某某以10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头生牛,周某甲支付7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运输费给司机李某某。钟某某将该头水牛运输回家自己饲养等待购买生牛的买主,钟某某因饲养不当,过了几天该头水牛死亡,钟某某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处理掉该头水牛。
4.周某甲得知被害人卢某某将1头黄牛放养在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南路御景湾小区对面田野处后,事先手机联系司机吴某戊,沟通好让其帮忙将生牛运输走。2020年3月23日22时许,司机吴某戊驾驶一辆五菱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琼A3****)到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南路御景湾小区对面路口处与周某甲汇合,周某甲指引司机吴某戊将货车开到嘉积镇兴海南路御景湾小区对面路口往里约100米的三叉路口土堆处。周某甲走到附近的菜地里将该头黄牛牵出来装上该货车,周某甲和司机吴某戊将生牛拉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桥头附近路边空地,周某甲手机联系吴某乙、钟某某到海口市椰海大道海瑞大桥附近路边空地处购买生牛。钟某某、吴某乙到达该处后,双方经过讨价还价,钟某某以69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的价格向周某甲收购该头黄牛,周某甲支付6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运输费给司机吴某戊。2020年3月24日1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附近,钟某某以118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将该头黄牛出售给陈某某。办案民警于2020年4月15日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陈某某的家里追回该头黄牛,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头黄牛价值为10140元人民币。
周某甲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博鳌镇、潭门镇地区,每次实施盗窃前在作案地点周边附近进行踩点,确定所要盗窃的生牛之后,手机联系司机运输到与钟某某约定的时间地点向其销赃盗窃所得的生牛。钟某某没有做过生牛买卖生意,在怀疑周某甲向其销售的生牛是盗窃所得后,因贪图便宜,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非正常场合、时间向周某甲收购4头生牛,并转手出售3头(其中1头生牛因饲养不当死亡),从中收益132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指控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在交易的时间上,钟某某购买的四次生牛,第一次交易是在白天,之后才是在晚上。如果购买人通过第一次白天时间的买卖对交易作出正当性的评判,对于之后晚上交易可疑性的评判度必然降低。对于普通民众,我们如果仅依据经查证后牛是赃物的结果对其进行非难,既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审慎善意原则。
2.交易的地点,钟某某购买生牛是在海口市海瑞大桥附近,并非偏僻的地点。
3.钟某某向周某甲购买生牛的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好把握,且现有证据无法判断钟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到生牛,是利用了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赃物的因素故意压低购买价格的结果,还是疫情或者其他市场因素影响的结果。
4.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钟某某关于自己因被骗而相信购买的牛是周某甲养殖的辩解的合理性。
综上,虽然钟某某具有收购赃物的疑点,但现有证据尚不能够排除钟某某关于其不明知所购买的生牛是赃物的辩解的合理性,故认定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