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194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40********,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20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本市**镇**路**巷**号一楼大厅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三公大食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获利。案发后,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钟某甲犯罪时年满78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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