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头**号。2005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2017年10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担任“王者十三水”赌博APP代理后,招揽组织赌博人员吴某某、范某某、顾某某等人在该APP中进行赌博,并通过其创建的微信群进行赌资结算。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作为“王者十三水”平台代理,从中非法分成获利至少1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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