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人和镇秀水塘中二街7号一楼商店,醉酒后强行拿走邱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500元,并踢打商店内的鸡蛋、啤酒等货物,造成的财物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1元。案发后,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邱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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