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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青田县**乡**村**自然村**山场炼山过程中,点燃檬杆草草堆,火苗烧至另一处檬杆草草堆时,引燃了田后坎的檬杆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青田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青田县**乡**村**自然村**山场失火案火场总面积:78.2678公顷,按林地分:有林地面积4.5965公顷,荒山面积52.6155公顷,非林地面积21.0558公顷。按树种分:有林地(阔)面积:4.5965公顷

次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自愿上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且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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