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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琼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酒店方向沿**路往***镇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县***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公司对钟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18.3mg/100m1。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钟纲云

                             检察官助理:符庭芳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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