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R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沿江西路河堤路段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4.6mg/100mL。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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