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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87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住址什邡市**东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燕,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D****起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什邡市天目山路凯信建材城附近时,被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1.5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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