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纺织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严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火锅店吃饭,席间饮用了数瓶啤酒。饭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载着严某某从该饭店出发行驶至**线**路路口北侧一超市,之后又驾车返回。当日15时00分许,其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街道**线**路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发生两车碰撞、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证照齐全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醉酒程度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两车的损失不满2000元,又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且其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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