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1********,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街**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许,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8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长湖路出发,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长湖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钟某某到广西江滨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钟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