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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性别:**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3**********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镇七里**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家晚饭后,因其手部摔伤便独自一人饮用了自制的药酒。后钟某甲驾驶浙GG****号小型面包车与其妻江某某去学校接生病的儿子回家,其驾车从玉屏县***塘方向往红花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当车行至玉屏县***街道***处***路污水处理厂门口处时,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钟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7.25mg/100ml。

2019年12月26日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主动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代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其经电话通知,积极到案,并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样本出入库说明、鉴定聘请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钟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19]J751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钟某甲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量刑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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