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路段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盘查,经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警察随即将其带至长沙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呼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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