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高岚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00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线**治安岗亭前处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戴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核查表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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