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80********,汉族,群众,小学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川Q6****小型普通客车沿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纬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纬八路与禹王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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