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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1974********,汉族,大专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副总监,住江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玄武大道,被民警现场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mg/100ml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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