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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才敬,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09***的“新阳光”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本区老成洛路由双龙路方向往西江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西河上游综合菜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钟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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