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街附近聚餐饮酒后,乘坐一辆“摩的”到金牛区**街取车。后钟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派出所附近出发,沿成都市青羊区**路**段与**路交叉路口往**路**段与**路交叉路口方向行驶。当日1时8分许,钟某某驾车行驶至**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钟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05毫克/100毫升和110.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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