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6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1时15分许,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保时捷”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路方向沿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往成都市二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路灯杆(1101077590)处路段,与由李某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号牌为川A*****“荣威”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川A*****“荣威”牌小型轿车失控又与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北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钟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勘查完毕后,将钟某某带至核工业四一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钟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0mg/100ml,钟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钟某某已赔偿事故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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