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花园**栋**。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03时10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R/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华冠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邓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粤R/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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