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3****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往平山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岭街道富康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钟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7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