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S****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出法政街北2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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