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31立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莞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0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6****号牌小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43-1号莞城建设小学对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