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乡**村**组。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市东岳镇其亲戚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向某某行驶至射洪市东岳镇双溪梓江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90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射洪市东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4月1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钟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1.3mg/100mL。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之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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