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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路桥区金清镇文昌东路三毛私房菜馆门口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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