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盐线半岛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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