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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20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政和县人,住政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从家中驾驶闽******号小型汽车,前往政和县**镇**路段的小吃店与朋友一起吃夜宵并饮酒。次日凌晨,钟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与妻子叶某某一同回家,行驶至铁山**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8.1 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9日,钟某某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等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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