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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湘潭**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综合楼后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综合楼后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C****C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老潭九路由柴油机厂往护潭广场路口方向行驶,至湖头岭路云塘街道卫生院附近铁轨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5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7551 mg/100ml。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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