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59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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