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本院继续对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朋友在晚饭期间喝酒。次日9时许其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家属三人从龙门县**镇往龙门县**镇方向行驶。9时37分许,当其驾车至龙门县**镇**路段时,执勤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0mg/100ml。经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