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本院继续对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朋友在晚饭期间喝酒。次日9时许其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家属三人从龙门县**镇往龙门县**镇方向行驶。9时37分许,当其驾车至龙门县**镇**路段时,执勤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0mg/100ml。经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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