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搭乘钟某乙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瑞金市**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国道***瑞金市**镇**村路段时,遇行人钟某甲横过道路,双方在北侧机动车道相撞,造成钟某某、钟某乙受伤,钟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9月22日,钟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赔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钟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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