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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搭乘钟某乙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瑞金市**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国道***瑞金市**镇**村路段时,遇行人钟某甲横过道路,双方在北侧机动车道相撞,造成钟某某、钟某乙受伤,钟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9月22日,钟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赔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钟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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