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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力铭,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贺州B****的电动自行车沿S201省道从**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行至S201省道64KM+400KM路段时,碰撞正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发生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陈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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