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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31993********,汉族,大学本科,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15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局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75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236国道786KM宁都县对坊乡团坑村路段时,刮碰到同方向由李某某(男,1947年生)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3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钟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钟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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