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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湘******二轮摩托车从漆河镇驶往热市镇。6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镇**组路段时,遇路边居民田某某从道路右侧推人力车上路。因钟某某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行车安全,加之田某某在推行人力车上道路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车辆情况,导致摩托车与田某某推行的人力车及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交警大队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0日,经桃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共计23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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