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长沙乡**村**排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某某橙乡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造成受害人肖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同时拨打“110”报警,且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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