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3日,钟某某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搭乘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甲、魏某乙、伍某某从安岳县大平乡场镇往太华村方向行驶,当日12时30 分许,行驶至**村**组蒋某某住家外陡坡路段时,该车失控侧翻,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甲、魏某乙、伍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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