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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江西省德兴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新营—东阳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88KM+500M(玉山县****村路段)时,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即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30日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24日周某某经玉山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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