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91********,汉族,大学本科,住上思县**宿舍,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桂P****8号小型轿车沿G322线由上思县城方向往扶绥县那白村方向行驶(由南往北),行驶至G322线上思县那琴乡那通村逢通屯附近路段时,遇谭某某驾驶桂A****2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李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何某某、梁某某、陆某丙、陆某丁)与其对向行驶。由于钟某某驾车与对向来车临近会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桂P****8号小型轿车前右侧碰撞到道路东侧路边护栏后,车辆失控向道路西侧甩尾碰撞到桂A****2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造成钟某某、谭某某、李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何某某、梁某某、陆某丙、陆某丁,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钟某某在现场报警并拨打120,协助将货车上的伤者扶到路旁。李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2月2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过失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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