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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何某某(不起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钟某某)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佤族,小学,务农,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何某某(不起诉)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何某某相约一起到缅甸(**)地区购买活体黄牛到中国孟连县**进行贩卖。2019年12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何某某各自骑着摩托车行驶到孟连县**镇**村**小组中缅边境***界碑方向**处,二人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从中缅边境***界碑沿小路从孟连县**八队橡胶林地一条小溪边非法出境至缅甸(**)邦康市一个叫“*****”的寨子购买牛。何某某用11000.00元人民币向当地人购买了2头活体黄牛;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用36800.00元人民币向当地人购买了6头活体黄牛,随后二人将购买的8头牛赶至中缅边境***界碑附近从孟连县**八队橡胶林地边的小溪处非法走私入境,后将该批牛赶至**村**小组岩某某家**地边栓着各自进行饲养。2019年12月18日0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何某某混赶着11头走私的活体黄牛从**镇**村**小组橡胶林地走**老寨途经孟连县**七队准备到**出售时,在**村**小组后面竹林处路边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本案查获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6头活体成年黄牛总重量为1440公斤,价值人民币460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附:

1、本案查获的6头活体黄牛现暂时寄养于孟连**岩某某养牛场。 

2、本案查获的涉案11头活体黄牛根据《普洱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处理操作的通知》普政打办发〔2018〕6号文件相关规定移交孟连县人民政府打私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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