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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4********,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针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从仁和区布德镇火烧桥方向驶往米易县****村,行至省道216线(稻城——攀枝花)704km+780m弯道时,该车右前保险杠与右侧护栏相挂,致乘车人李某某掉下受伤,造成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针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2020年4月22日晚,针某某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投案。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7月7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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