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75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学生(成教),户籍所在地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负一层的“****”、“****”、“****”、“****”四家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得上述店内的手镯、戒指等物品(均无法估价),后被当场抓获。
2.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负一层的“****”、“****”两家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得上述店内的三只獭兔钥匙扣、黄色斜挎包等物品(均无法估价),后被当场抓获。
3.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杭州市钱塘新区**街道**村边上****零食店内,窃得店内靖江鲜猪肉脯、萨拉咪牌卤鸭舌、料饴记真虾夹心海苔卷等零食。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80.6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以上事实,有证人陈某某、金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延长传唤说明、延长口头传唤时间情况说明、家属通知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零食称重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委托书、监控制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行政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辨认笔录,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光盘,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红、孔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追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