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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合同诈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3********,朝鲜族,高中文化,呼和浩特**厂职工,中共党员,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路**宿舍**号(户籍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0月2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饭店)签订关于“联络雇佣十名朝鲜籍酒店服务员”的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金某甲按照每人每月4千元的标准代发雇佣的朝鲜服务员的工资50万元,如不能雇佣到,金某甲将收取的50万元退还给凯旋门饭店。凯旋门饭店于2017年7月14日、7月19日分两次给金某甲汇款50万元,金某甲收到50万元后,既没有给凯旋门饭店联系朝鲜籍酒店服务员,也没有按照约定退还收取的50万元代收工资,而是将收取的50万元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用于自己经营的呼和浩特市平壤餐厅日常开支和个人偿还债务。

2018年10月29日,金某甲妹妹金某乙代金某甲给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50万元,鄂尔多斯市凯旋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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