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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于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甲持C1类驾驶证驾驶鲁******号轻型封闭货车沿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度市**路**处,与顺向在前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损失,赵某某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金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2月18日金某甲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4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保险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实车辆保险情况及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金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证实因找不到赵某某到派出所报警,后与金某丁到医院确认因交通事故身亡的不明身份妇女为赵某某的事实;证人金某丙证实与金某甲达成和解的情况;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鲁******轻型封闭货车该车行车制动系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该车前照灯左灯因事故不能发光,其他前照灯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该车的转向系性能正常运行;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未知名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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