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8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鞍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1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鞍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与贺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协商决定在其老乡金**的菱镁矿山采矿并对外销售,金某甲负责征得辽宁**实业集团实际经营者金**同意,在**实业集团位于海城市**镇**矿区开采菱镁矿石,贺某某负责采矿销售等一切费用。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在得到金**同意后,金某甲通过目测,在海城市**镇**村辽宁**实业集团公司的矿界边缘外给贺某某划定采矿区域,由贺某某组织雇佣了两辆挖掘机,一辆铲车,越界开采菱镁矿石7600余吨,并以每吨100元价格销售给战**,总价值76万元。同年8月22日,海城市国土局委托辽宁省第六地质大队勘测,经勘测: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贺某某在海城市**镇**村越界开采硅化菱镁大理岩总量为8292吨。同年10月9日,因金某甲越界开采菱镁矿石,辽宁**实业集团被海城市国土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5840元,罚款49752元,合计罚没款215592元的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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