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吉林省白城市人,住白城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营的白城市瑞光街商贸城经营商店内发现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死体1630只、野生动物标本11只,其中野生动物标本国家Ⅱ级野生动物:鹰标本2只、鸳鸯标本2只、红腹锦鸡标本1只。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