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3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常熟市**区**饭店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吉林市四平市**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常熟市碧溪新区老港涵洞外长江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掩罩网捕捞鲈鱼一条,重70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渔获物及掩罩网(照片);
2.常熟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勘验证明、情况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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